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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SHOW
标的额4.5亿元的某国企股东纠纷案件
    发布时间: 2019-12-12 10:23    

湖北、北京两国企为山东某公司股东,因为双方在并购中对资金使用问题存在争议,北京国企将湖北国企以侵害公司利益为由诉至山东高院,要求湖北国企退还4.5亿元资金,并连带追究湖北国企两位高管责任。本案历经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上诉、第一次开庭、再次质证、第三次质证后,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北京国企全部诉讼请求。


标的额4.5亿元的某国企股东纠纷案件
案例点评
1、案情简介
湖北、北京两国企为山东某公司股东,因为双方在并购中对资金使用问题存在争议,北京国企将湖北国企以侵害公司利益为由诉至山东高院,要求湖北国企退还4.5亿元资金,并连带追究湖北国企两位高管责任。本案历经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上诉、第一次开庭、再次质证、第三次质证后,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北京国企全部诉讼请求。

2、律师意见
XX集团对于4.8亿元资金调拨行为并未损害中XX业利益;恰恰相反,XX集团对中XX业生产经营资金支持已远远超过4.8亿元。作为第三人股东,本案原告XX国际在不存在紧急情况、第三人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健全,且未给予被告充足准备时间的情况下未经前置程序、未召开临时股东会,直接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其行为既是对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的漠视,也是对《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立法意图的违反。至于原告在本案庭审时引入的《增资协议》履行等条款,并不属于本案管辖范围。因此请求合议庭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3、案件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我方全面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