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理标志概述
(一) 地理标志的基本概念、特征
1. 地理标志的概念
地理标志这一术语最早被用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办的国际谈判中,既包括货源标记[3],也包括原产地名称[4]。地理标志产品需要具备一定品质和特征[5]:特定品质包括地理标志商品的感官特征、量化指标或其特殊的制作方法。感官特征包括形状、尺寸、颜色、纹理等视觉特征和嗅觉、味觉感知等等。量化指标包括所属族、种等生物特征,重量、密度、酸碱度等物理特征,水分、蛋白质、脂肪、微量元素含量等化学特征。
2. 地理标志的特征
(1)地理标志权主体的有限性。由于地理标志是一种特殊性的识别性标记,我国不允许自然人将地理标志申请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不允许自然人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也不允许自然人申请登记农产品地理标志。
(2)地理标志权客体的特定性[6]。只有依法注册为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地理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地理标志以及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地理标志才受法律保护,才能成为地理标志权的客体。
(3)地理标志权转让的限制性。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可以依法转让,但受让人必须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权和农产品地理标志权不得转让。
(二) 发展地理标志的现实意义
地理标志作为一种知识产权,其有效的品牌运营不仅能够保护产品产地的声誉和质量,降低交易成本,带动原产地经济发展,同时也能建立健全品牌化的国家战略发展规划,推动农产品向产业化标准化方向发展,从而实现产业化的快速推进。
1. 地理标志能促进产地经济发展
真实、有效的地理标志对于刺激产品产地的经济发展有着直接的拉动作用。有调查显示,在欧盟地区大约有超过40%的消费者表示,如果他们购买的地理标志产品能够保证是出自原产地,他们愿意以超出同类产品10%的价格购买[7]。换而言之,地理标志保护下的产品即便有稍高于同类产品的价格,消费者也会更乐于选择。因此,地理标志与产地经济发展相辅相成,在销售价格被市场认可的同时,也以良性循环的姿态促进着产品生产者生产出更优质的产品,从而形成优良的产业规模。
2. 地理标志能促进产品产业整体发展
除了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以外,地理标志对于产品本身质量的提升及产业标准的建立也有积极作用。地理标志产品主要集中在农产品和食品上,对农业经济推动作用巨大。以宁夏回族自治区贫困市吴忠市为例,在政府引导下,吴忠市50多个贫困村、7000多贫困户与地理标志商标使用龙头骨干企业签订粮食、饲草、购销合同,自2016年连续3年订单金额超过3亿元,农户年均增收6000余元[8]。地理标志保护不仅推动了所在地区农业经济的发展,还带动了相关产业链的发展,带动了当地特色经济的发展。
(三) 地理标志保护的现状
目前我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侧重于商标法保护模式。在这种模式之下,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进行注册,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权管理地理标志,但另一方面,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的地理标志的审核、注册以及管理工作。这就造成了“两套班子、两种制度”同时存在,共同管理地理标志的现象,对产品生产者来说,势必造成权利的冲突。随着2018年“两会”的召开及大部制改革的开展,重新组建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职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商标管理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原产地地理标志管理职责整合,因此地理标志的混乱管理局面已经有所改善。
二、地理标志市场化运作的法律分析
(一) 地理标志持有者法律分析
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和2003年《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由来自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内的成员组成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依法成立的具有监督使用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品质能力的组织可以依法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申请注册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被商标局核准注册后,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人既享有注册商标转让权、许可使用权、续展权等积极性权利,享有禁止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非法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等一系列消极性权利。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既不能由国家享有,也不能由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以外的人享有,只能由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享有。
(二) 地理标志转化过程中的困境
1. 现有法规与实际情况的冲突导致地理标志市场化运作困难
根据前述,地理标志属于区域公共资源,其主体具有限定性,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人应当是当地的不以赢利为目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一般为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并且其业务范围与所监督使用的地理标志产品相关。这就意味着个人或公司无法享有地理标志权,无法将其私有化。然而作为投资主体的资金方,往往会要求将企业的核心资产掌握在手中。在资本注入轻资产公司时,往往也会评估对方无形资产,甚至是要求控制对方无形资产以达到控制公司的目的。然而由于地理标志无法私有化,对于地理标志的投资不能按照常规的投资路径进行,否则会存在违法的情况。这也是地理标志市场化运营中最大的障碍所在。
2. 生产者未积极使用地理标志
(1)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的意愿低
我国地理标志大多集中在农产品,产品产地往往集中在农村、山区,许多产品生产者对地理标志缺乏明确的认知。目前许多产品生产者,对于地理标志的认识模糊。有调查显示,对某市几家地理标志产品主要生产者进行过走访,大部分生产者认为地理标志仅仅是产品附加的一个符号,对生产经营无实质的作用[9];还有部分生产者认为地理标志已经注册成功,地理标志就是自己的商标,不需要申请即可使用。在这样的思想前提下,自然难以达到规模化使用地理标志的效果。
(2)地理标志带来的经济效益有限
根据查阅资料,我国各地虽然都拥有数量可观的地理标志,但是由于部分产品在全国市场范围内存在可替代较强,且部分农产品存在保鲜、包装的技术门槛,多年来本地生产企业囿于自身水平、投入有限,一直没有投入研发新技术,没有在消费者口中形成口碑,也无法打开外地市场[10]。这样的局面,造成许多生产商以压低价格的方式吸引购买方,自然也无法达到带动地方经济发展的效果。在以市场为导向的生产者面前,也难以积极地相应使用地理标志的号召。
3. 政府在地理标志转化过程中的缺位
(1)政府在地理标志使用过程中的缺位急缺资本的进入与打造
由于部分产品生产者对于地理标志认识存在模糊,因此政府需要从宏观层面进行普及与讲解。遗憾的是,由于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的问题,有关政府机构对此也存在缺位。地理标志作为政绩的体现而流于形式,存在“重注册,轻使用”的现象。以湖南省知名的地理标志湘莲为例,在第三次全国地理标志调研报告中,湘莲为全国百大最具综合价值地理标志第17,位列湖南省第1名。但其经过审核登记使用湘莲专用标志的企业也仅仅只有11家,更别说其他综合价值不大的地理标志,有的更是一家企业都没有[11]。由此可见,在地理标志的使用过程中,政府既没能从企业角度出发普及地理标志的真正实惠,也未能从一而终的让地理标志在使用过程中充分发挥最大效用。同时,政府在引导消费者建立以地理标志主导的消费意识方面也存在缺位,最终导致生产者在经营活动中对地理标志缺乏更多投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政府对地理标志使用管理的确认,尤其需要资金进入,以市场化的手段进行打造。
(2)政府在地理标志运营中的缺位
如前所述,许多地区政府将地理标志的申报注册作为主要的工作重点,在“重注册,轻使用”的思想下,导致产品质量得不到重视,逐渐失去市场竞争力。这对于优良地理标志产品来说,是非常可惜的。需要客观认识的是,除了已经在市场上站稳脚跟的地理标志产品如“阳澄湖大闸蟹”“库尔勒香梨”“金华火腿”等,还有许多地理标志产品存在同质化、市场竞争激烈的问题。许多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者即便使用地理标志,由于缺乏品牌化的运作与管理,也不一定代表着取得了市场品牌效益,往往只能通过打价格战等“下策”来取得一定的市场份额。低价竞争不仅制约了产业规模形成,也为产品质量埋下了隐患。
4. 商标持有者对地理标志市场运营重视程度不够
行业协会或其他团体组织作为地理标志商标的持有者,缺乏对地理标志市场化运营重视,也未能认识到地理标志成果转化所带来的资金效益、品牌效应。在没有效果激励的推进,自然缺乏将所持有的地理标志投入市场化运营与品牌化打造的动力。
(三) 地理标志转化路径
不同于商标权的权利私有性,地理标志在性质上更多的偏重于集体私有性。它的专有权主体是特定地域范围内的生产经营者,并不属于任何单一企业或个人,在该地域范围内的任何生产经营者,只要符合相应的资格和条件,就可以使用该地理标志。
目前,对地理标志申请商标的法律规章林林总总,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等。其中,《商标法》第三条对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性质及侧重点予以明确:“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本法所称证明商标...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如前所述,地理标志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在地理标志成果转化方面,可以选择将地理标志先依据《商标法》及相关条例,注册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在享受商标法提供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12]前提下,进一步开展市场化运作。
三、地理标志市场运作实例分析——以“恩施富硒茶”为例
(一) 案例背景
湖北恩施是世界硒都,恩施富硒茶[13]产于著名的鄂西南武陵山茶区,因富含硒元素深受茶人喜爱。但恩施地处山区,交通不便,导致当地经济增长乏力。为充分发挥恩施州生态、产业和富硒资源等优势,大力推进“一谷两基地三示范区”建设,助推全州经济发展,根据国家鼓励地方依托特色产业发展特色小镇经济政策,恩施州政府希望引进战略投资者,通过市场化机制,共同做大做强恩施硒茶产业,带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推贫困地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 方案设计
根据查询,“恩施富硒茶”由恩施市茶叶协会持有,已在国家商标局登记注册为地理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