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彭政霖,德讼律师团/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商标申请与诉讼部主任
疫情当下,武汉市金银潭医院成为了武汉市抗击疫情治疗危重症患者的定点医院,李克强总理也亲临现场为武汉医护人员加油!武汉市金银潭医院院长张定宇隐瞒自己身患渐冻症病情战斗在疫情一线感动了很多人,医院也在各大媒体关注下走入公众视野。
(CCTV13关于金银潭医院的报道)
提起“金银潭”医院,想必都会和武汉市金银潭医院联系起来。然而“金银潭”在医院类别(第44类)的商标,却被距离武汉市金银潭医院不到三公里的另外一家企业,在2015年在先注册成功。
究竟是怎么回事,德讼律师团检索结果如下图,商标局的检索界面显示,“金银潭”在医院行业的商标于2014年9月12日被某企业在先提交商标申请,并于2015年10月21日授权注册公告。同时该企业还在45类全部类别提交申请,且绝大部分获得授权。其中包括医药、日化用品、医疗器械、医院等医院相关的 “金银潭”商标。
(商标局公示信息)
那么,武汉市金银潭医院不是已经合法登记了“金银潭”字号吗?怎么其他公司还可以注册“金银潭”医院类商标呢?“金银潭“医院类商标能否最终回归武汉市金银潭医院?这对这些疑问及相关问题作出分析。
一、 武汉市金银潭医院登记了“金银潭”字号,为什么其他的企业还可以成功注册商标?
这主要的原因在于按照我国现有的法律,医疗机构登记审批与商标审批分属不同的部门。医疗机构名称的登记审批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登记。商标的申请与授权是依据《商标法》,由原商标局审查授权。类似的情况在公司类主体登记领域同样存在。公司名称的登记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在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
二、 医疗机构或公司登记了字号名称,为什么还要将字号注册为商标?
医疗机构或企业的名称权相当于自然人的姓名权,属于一种人身权不可转让,随法人的消亡而消亡。在地方卫生部门或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字号审查过程中,只在地方区域的市场主体进行名称查重,这样会导致不同区域,仍会出现相同字号的主体,因此字号的法律权利是具有一定的区域范围的排他权。
商标权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授权,在全国范围内享有的专用权,可以授权、转让。商标依据《商标法》获得保护,保护效力较强,属于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排他权,全国范围内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商,不得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所以登记了企业字号,最好还是要申请注册相关商品或服务类别的商标,获得全国范围内的商标专用权保护。
如果“金银潭”商标在他人名下用于医院经营。患者基于武汉市金银潭医院的专业、形象的影响力,而选择相信使用“金银潭”商标的其他医院,最后可能受到误导,尤其是此次疫情后误导会加剧。
三、“金银潭”作为区域地名为什么能够被他人注册成功?
“金银潭”指的武汉市金银潭医院所处的地段地名,这里有金银潭大道、金银潭地铁站、金银潭城铁站。我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金银潭”不属于区县级地名,不受此约束。也不是违反其他禁止性规定,也没有与“金银潭”存在相同或近似的在先商标,在通过商标局初审公告后,利害关系人武汉市金银潭医院也没有在三个月的公告期内对其提出异议申请,公告期后“金银潭”医院类商标于2015年10月21日顺利授权了。
四、他人注册“金银潭”医院类别商标的正当性如何评价?
武汉市金银潭医院是政府斥资5亿元,在非典后,于2008年成立的防治传染病的三甲医院,相关登记信息显示武汉市金银潭医院工会会员会也在2008年登记成立。
“金银潭”商标的申请人的申请时间是2014年,是位于金银潭大道的一家民营企业,与武汉市金银潭医院相距约2.2公里,应当知道武汉市金银潭医院的提供医疗服务的情况。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在申请注册“金银潭”医院类商标时,具有更高的注意和避让义务。将“金银潭”申请注册在医院类别上的行为损害了武汉市金银潭医院就其字号享有的在先字号权。“金银潭”即是武汉市金银潭医院的字号,同时该字号如有当做商标使用的情形,也有可能被认定为武汉市金银潭医院的未注册商标。因此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的申请行为不具备正当性。
(百度地图显示“金银潭”商标持有人与金银潭医院距离2.2公里)
五、“金银潭”医院类商标能回归武汉市金银潭医院,有没有法律依据?
有法律依据。
“金银潭”作为字号,以在先权利进行保护条款: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在实践中所谓在先权利,一般包括在先的企业名称权、字号权、在先的姓名权、在先的版权等
“金银潭”作为在先未注册商标,进行保护的条款:
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两单位地域相近属于商标申请不具备正当性的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商标申请人与在先使用人营业地址邻近可以认为为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中规定的“其他关系”。即这种地域相近的事实与与上述的合同关系、业务往来关系一样,会被认为是申请人明知武汉市金银潭医院的存在,而“明知故犯”去抢注他人具备在先权利的商标。
法律依据适用的整体评价:
整体而言,商标法规定在先权利是对在先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对恶意抢注的一种禁止,在具体案例中会综合情况来看。比如这个案例中的武汉市金银潭医院的规模、成立在先的时间、地域的相近性等。商标注册的目的在于使用,推定“金银潭”医院商标申请人有经营医院的目的,则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损害武汉市金银潭医院就在先权利享有的利益。从混淆行为和社会影响来看,此次疫情后将会加剧“金银潭”商标的使用行为和武汉市金银潭医院的混淆。基于患者利益和医疗竞争秩序的考虑,这将更有利于“金银潭”商标回归武汉市金银潭医院。
六、武汉市金银潭医院要回商标的途径和时间期限是什么?
根据《商标法》第45条“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金银潭”医院类商标在2015年10月21日授权注册公告,按照5年时间计算,武汉市金银潭医院必须要在2020年10月20日前,针对“金银潭”医院类商标以“侵权在先字号权”为由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同时武汉市金银潭医院自行提交申请案,有望使得“金银潭”商标得以通过重新申请的方式获得授权。
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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