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件
被告李某将原告拜耳公司设计并使用的包装图样要素,抢先注册成商标,并发起网络恶意投诉,导致原告拜耳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原告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赔偿250万。法院经审理认定构成恶意投诉并判赔70万元。
原告拜耳公司,也是一家世界500强企业,拜耳公司开发上市了一款为“Coppertone”(“确美同”)品牌系列防晒霜。2011年,拜耳公司聘请设计公司创作(作品名称:“男孩和冲浪板”)等两作品以使用在产品上(以下合称“涉案标识”)。涉案标识均为以线条、色彩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造型美术作品,由拜耳公司聘请的设计公司独立创作产生,不是对已有作品的模仿、抄袭。
2012年起,涉案产品在中国各大电商平台销售并迅速拥有大量中国消费者。涉案产品包装上使用的涉案标识 “男孩和冲浪板”因其极富表现力和辨识度为中国消费者所熟悉和喜爱,获得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中间两件商标为李某抢注商标,两侧为原告产品)
被告李某将原告享有合法在先权利、在先且持续性使用并具备一定影响力的涉案产品包装的部分标识抢注为涉案商标。李某获得涉案商标权之后,并非将该商标用于防晒产品或近似产品的生产、经营,而是利用两商标权对在淘宝平台销售的涉案产品发动大规模、持续性投诉。投诉期间,李某多次联系原告,谋求向原告高价转让涉案商标,并向被投诉的Coppertone产品分销商提供付费撤诉服务。
二、法院审理中的争议焦点
1、原告与李某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
随着市场经济与互联网经济的深度融合,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已经不限于同行业之间,从广义角度来讲,参与市场竞争之行为皆可能具有某种程度的竞争关系。因此,只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破坏他人的竞争优势从而增强自己的竞争优势或获得相应利益,即“损人肥己”的行为即可以认为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中,原告是化妆品行业的经营者,被告李某庭审中虽然陈述其为无业,但是从原告提供的证据可见,李某注册了大量的商标,商标核定商品类别涵盖了化妆品等多项类别,李某通过其注册在化妆品类别的涉案商标针对原告的涉案产品发起投诉主张权利,并提供付费撤诉业务,李某的投诉行为导致原告的涉案产品被下架从而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经营活动,而李某通过提供付费撤诉而获得个人利益,由此可见,李某的行为不可避免地破坏了原告的竞争优势而使其个人获益,故法院最终认定李某与原告之间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
2、如果存在竞争关系,原告主张的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该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因此,认定李某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关键在于判断该行为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原则是一切市场活动参与者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一方面,它鼓励和支持人们通过诚实劳动积累社会财富和创造社会价值,并保护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财产性权利,以及基于合法、正当的目的支配该财产性权益的自由和权利;另一方面,它又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市场正当竞争秩序,恶意取得、行使商标权,法院认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案例启示
1、商户被投诉如何申诉(反通知/不存在侵权的声明)
对于知识产权产权领域内是否侵权认定,并非是简单的问题。一旦遭遇投诉,像拜耳公司这样打官司需要耗费很长的时间。。本案中李某就是利用了利用“通知-删除”原则。一旦李某的投诉成立,平台采取的措施除了删除外,还可以采取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这将对平台内经营者产生重大不利后果。
但是2019年1月1日新生效的《电子商务法》为保护平台内经营者,减少恶意投诉,电子商务法又对“反通知”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法第43条明确规定,平台内经营者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转送声明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十五日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所以遭受不当投诉应当积极申诉,以商标侵权为例,我们在申诉材料中应该重点关注的几个问题:1)权利人的商标是否实际投入市场使用;2)权利人所核定的商品的权项与被投诉的商品是否相同或者近似;3)权利人的商标是否与被投诉人使用的标识相同或者近似;4)被投诉商品是否有合法来源,包括进货单、发票、销售授权书等;5)被投诉标识是否先于权利人取得商标权的日期;6)被投诉标识是否正当使用,如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权利人投诉之初对侵权与否也未必有深刻的认识,为了有效维护自身权利,需求对以上涉及的问题全面收集分析。
2、如何有效对产品包装进行知识产权保护
从本案中可以看出拜耳公司为什么能胜诉,在于其包装中涉及的要素都是自己原创设计的,并且能证明自己是原创作者。这提醒企业产品包装设计除了商标之外的其他要素也非常重要,这些要素可以通过获得版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等。
以版权为例,商品的包装设计一般企业会委托别人设计,委托设计作品的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所以委托设计要特别注意著作权的归属。企业可以按照国家版权局在《关于发布〈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通知》进行作品的登记,作为版权权利的证据。除了登记的证据之外,设计作品的形成过程还包括设计的原始设计底稿、设计合同、最早发表的时间地点等证据,对于作品的这些相关证据有条件话也应该保存。因为作品登记仅仅是形式审查,如果在诉讼过程中对作品著作权有争议则需要审查更多相关证据。
3、遇到恶意投诉可以申请诉前禁令
一旦遭到投诉,有的商家可能就要受到处罚,虽然被处罚的商家事后可以拿出证据申诉,最后证明自己的清白,被撤销处罚。但反复下架上架、删除恢复,会将此前积累的评价和销售记录一扫而空,给商家声誉带来严重损害。对商家而言,若不采取行为诉前禁令,将面临链接被删除导致的错失销售旺季、销量减少、影响排名等难以弥补的损害。所以被投诉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诉前禁令,并提供相应担保,不影响被投诉产品的正常销售。杭州余杭区法院对疑似恶意投诉的纠纷,被投诉人已有申请诉前禁令的先例。
4、恶意投诉获利情节严重需防范敲诈勒索入罪的风险
敲诈勒索,是指以违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如何认定敲诈勒索的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占有”,是指没有合法依据占有他人财物。行为人非法侵占不属于自己的财物,即为非法占有。
本案中李某看似正当的的维权行为具有较大的迷惑性,李某维权的权利客体是商标局授予的商标专用权,具有合格的权利外观。但是这种商标权外观的取得是以损害原告权利的不正当地手段获取的商标权,商标局最终也通过无效宣告程序认定该商标权无效。这种“合法”依据是用违法手段追逐合格权利外观的结果。李某通过投诉、转让商标权获取本不属于自己的财产利益,虽然刑事法律是按照谦抑原则来适用,“非法占有目的”也有十分严格的要求,是否构成敲诈勒索也可能存在不同意见,但是对于企图通过恶意投诉来获利的人来说,如果反复性通过这种不正当行为企图获得利益,尤其需要注意,避免自己不仅仅损失财产更付出自由的代价。当前司法实践中已存在针对上市公司在上市期间恶意维权被入刑的案例。